2014年10月18日 星期六

透視台灣聯盟式運動產業的根本問題


根本問題在於 【公共性的認知不足】

 本文發表於2010年左右

 




一般來說 提到產業就必須提到三個元素
那就是   、錢 ( 資本 )
當然這和司馬遷史記的貨殖列傳所提的 
商不出則三寶絕的三寶又不一樣
我們把話題與眼光放在我國體育產業上來
尤其是聯盟式運動產業上面來做分析

=  選手 ,  經營者  ,  球迷  ,  周邊效益業者 
=  比賽內容 ,場地,商品,消耗品,媒體情報販售
=  資本  

其實上面所述的個別用詞
有很多觀念上的問題與技術面上的行銷問題
但我國最嚴重的一個問題點
其實就在對於 ( ) 的認知嚴重出錯
   
請仔細思考 ( 場地設施 ) 這個東西  
在我國來說都不是球團自己所蓋
都是用所謂政府( 納稅人) 的錢
來完成私企所利用的營運手段
而這些私人球團卻不像美國與日本這般
有去思考與地域的共榮關係之(公的精神)

 ( 日本這方面 職足本身還好, 職棒有慢慢改革 )

當日本想改革1961年所制定的運動振興法的時候
很多學者(廣瀨一郎)提出
這個舊法有個致命傷
那就是沒有把幾個字打進去

也就是說【運動振興的公共性】
這幾個字在當時沒給於其有效定義

對於想參予聯盟式運動產業的一般中小企業
與有心的業者來說  
動則近十億台幣資金甚至更高的場地建設預算
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先期投資

所以依靠的都是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公共建設
如此更證明了一件事
((公共性)) 的存在是不可忽視的事實

關於日本法律當中的體育相關條例法案
其中很明顯看到
日本人在200612月參議院通過新教育基本法

【個的尊重】

除了剛剛提到加強((公的精神))領域之外
再加入新的七條

第三條...生啀學習的理念
第七條...大學
第八條...私立學校
第十條...家庭教育
第十一條...幼兒期的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和家庭以及地域居民等三方的互相協力
第十七條...教育振興基本計劃

刪掉第五條男女共學
把第九條第二項((學校的教員))
給單獨提升到第九條((教員))

2006年起

日本在各領域的立法當中
學校教育法
地方教育行政法
教員執照法
社會教育法
生崖學習整備法

都會陸續改正新法規
這些法事實上都牽動著體育產業界的行政與投資和規模
也就是說
這些看起來不怎樣的法
將帶給日本體育界一個變革

台灣想救國球  想振興體育產業
就必須先讓這些業者
以及國民搞清楚最重要的一個觀念

企業名隊伍     地域名隊伍   
差別化先落實出來再說

實力真的很雄厚自己蓋球場 
那可以允許你用企業名當球團隊名
但若你沒辦法做到這點  
還是請這些經營業者好好認清事實
認真做好一個地域名球團該有的行銷與經營 
才是正途


 甲賀稻香  mugawang  重貼於2014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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