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8日 星期六

透視台灣聯盟式運動產業的根本問題


根本問題在於 【公共性的認知不足】

 本文發表於2010年左右

 




一般來說 提到產業就必須提到三個元素
那就是  人 、 物  、錢 ( 資本 )
當然這和司馬遷史記的貨殖列傳所提的 
商不出則三寶絕的三寶又不一樣
我們把話題與眼光放在我國體育產業上來
尤其是聯盟式運動產業上面來做分析

人 =  選手 ,  經營者  ,  球迷  ,  周邊效益業者 
物 =  比賽內容 ,場地,商品,消耗品,媒體情報販售
錢 =  資本  

其實上面所述的個別用詞
有很多觀念上的問題與技術面上的行銷問題
但我國最嚴重的一個問題點
其實就在對於 ( 物 ) 的認知嚴重出錯
   
請仔細思考 ( 場地設施 ) 這個東西  
在我國來說都不是球團自己所蓋
都是用所謂政府( 納稅人) 的錢
來完成私企所利用的營運手段
而這些私人球團卻不像美國與日本這般
有去思考與地域的共榮關係之(公的精神)

 ( 日本這方面 …職足本身還好, 職棒有慢慢改革 )

當日本想改革1961年所制定的運動振興法的時候
很多學者(廣瀨一郎)提出
這個舊法有個致命傷
那就是沒有把幾個字打進去

也就是說【運動振興的公共性】
這幾個字在當時沒給於其有效定義

對於想參予聯盟式運動產業的一般中小企業
與有心的業者來說  
動則近十億台幣資金甚至更高的場地建設預算
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先期投資

所以依靠的都是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公共建設
如此更證明了一件事
((公共性)) 的存在是不可忽視的事實

關於日本法律當中的體育相關條例法案
其中很明顯看到
日本人在2006年12月參議院通過新教育基本法

從 【個的尊重】

除了剛剛提到加強((公的精神))領域之外
再加入新的七條

第三條...生啀學習的理念
第七條...大學
第八條...私立學校
第十條...家庭教育
第十一條...幼兒期的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和家庭以及地域居民等三方的互相協力
第十七條...教育振興基本計劃

刪掉第五條男女共學
把第九條第二項((學校的教員))
給單獨提升到第九條((教員))

從2006年起

日本在各領域的立法當中
學校教育法
地方教育行政法
教員執照法
社會教育法
生崖學習整備法

都會陸續改正新法規
這些法事實上都牽動著體育產業界的行政與投資和規模
也就是說
這些看起來不怎樣的法
將帶給日本體育界一個變革

台灣想救國球  想振興體育產業
就必須先讓這些業者
以及國民搞清楚最重要的一個觀念

企業名隊伍  與   地域名隊伍   
差別化先落實出來再說

實力真的很雄厚自己蓋球場 
那可以允許你用企業名當球團隊名
但若你沒辦法做到這點  
還是請這些經營業者好好認清事實
認真做好一個地域名球團該有的行銷與經營 
才是正途


 甲賀稻香  mugawang  重貼於2014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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