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8日 星期六
透視台灣聯盟式運動產業的根本問題
根本問題在於 【公共性的認知不足】
本文發表於2010年左右
一般來說 提到產業就必須提到三個元素
那就是 人 、 物 、錢 ( 資本 )
當然這和司馬遷史記的貨殖列傳所提的
商不出則三寶絕的三寶又不一樣
我們把話題與眼光放在我國體育產業上來
尤其是聯盟式運動產業上面來做分析
人 = 選手 , 經營者 , 球迷 , 周邊效益業者
物 = 比賽內容 ,場地,商品,消耗品,媒體情報販售
錢 = 資本
其實上面所述的個別用詞
有很多觀念上的問題與技術面上的行銷問題
但我國最嚴重的一個問題點
其實就在對於 ( 物 ) 的認知嚴重出錯
請仔細思考 ( 場地設施 ) 這個東西
在我國來說都不是球團自己所蓋
都是用所謂政府( 納稅人) 的錢
來完成私企所利用的營運手段
而這些私人球團卻不像美國與日本這般
有去思考與地域的共榮關係之(公的精神)
( 日本這方面 …職足本身還好, 職棒有慢慢改革 )
當日本想改革1961年所制定的運動振興法的時候
很多學者(廣瀨一郎)提出
這個舊法有個致命傷
那就是沒有把幾個字打進去
也就是說【運動振興的公共性】
這幾個字在當時沒給於其有效定義
對於想參予聯盟式運動產業的一般中小企業
與有心的業者來說
動則近十億台幣資金甚至更高的場地建設預算
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先期投資
所以依靠的都是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公共建設
如此更證明了一件事
((公共性)) 的存在是不可忽視的事實
關於日本法律當中的體育相關條例法案
其中很明顯看到
日本人在2006年12月參議院通過新教育基本法
從 【個的尊重】
除了剛剛提到加強((公的精神))領域之外
再加入新的七條
第三條...生啀學習的理念
第七條...大學
第八條...私立學校
第十條...家庭教育
第十一條...幼兒期的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和家庭以及地域居民等三方的互相協力
第十七條...教育振興基本計劃
刪掉第五條男女共學
把第九條第二項((學校的教員))
給單獨提升到第九條((教員))
從2006年起
日本在各領域的立法當中
學校教育法
地方教育行政法
教員執照法
社會教育法
生崖學習整備法
都會陸續改正新法規
這些法事實上都牽動著體育產業界的行政與投資和規模
也就是說
這些看起來不怎樣的法
將帶給日本體育界一個變革
台灣想救國球 想振興體育產業
就必須先讓這些業者
以及國民搞清楚最重要的一個觀念
企業名隊伍 與 地域名隊伍
差別化先落實出來再說
實力真的很雄厚自己蓋球場
那可以允許你用企業名當球團隊名
但若你沒辦法做到這點
還是請這些經營業者好好認清事實
認真做好一個地域名球團該有的行銷與經營
才是正途
甲賀稻香 mugawang 重貼於2014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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